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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超全解读

       2023年6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


    《条例》以飞行管理为中心,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适航管理、实名登记、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强制保险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条例》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6/content_6888800.htm


    两方面的因素推动了《条例》的制定和出台。



      一方面是近年来我国无人机行业的快速发展;


据司法网统计,无人机产业的年复合增长率约13.8%,全国无人机企业已超过1.5万家,无人机拥有者注册用户超过70万个,无人机注册数已超过100万架,年飞行量约2000万小时。

由此可见,无人机对促进低空经济领域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相应的,无人机“黑飞”扰航、偷拍、侵权、失控等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相应法规主要是针对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设计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方面缺乏相应管理,目前处于应对无人机各方面的快速发展难以适应的现状。


针对无人机飞行安全问题,《条例》制定了以下五个系列的措施。


一是强化协同监管。


《条例》授权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有关无人机生产、登记及使用信息;


依托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保障信息安全,减少重复工作、降低行政相对成本。


二是创新管理程序。


    《条例》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的划设主体、划设原则、划设范围与公布方式,将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统一界定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通过细化产品一机一码、电子围栏、应急处置等安全性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控规范体系建设。



三是简化空管程序。


《条例》建立了覆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全流程的远程身份识别、飞行动态数据上传、通信联络和服从空中交通管理等规范;


明确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满足的运行识别、飞行活动行为规范、避让规则以及禁止行为条款;


建立监督举报、违规飞行处置规则,制定了针对违法改装、违反飞行规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四是实施分类管理。


1.适航管理: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无须取得适航许可。


2.飞行活动审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的飞行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3.运营合格证核发: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后从事通用航空业务,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


4.操控员管理: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


五是拓宽监管手段。


《条例》要求,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的可追溯与全覆盖。


《条例》的出现不仅仅是我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象征着低空经济这一经济体系以更加成熟的状态出现在人们视野中。


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志杰也在《条例》解读中特别指出:


无人机产业本身是一个新的行业,是低空经济新的赛道,新的运行模式,新的技术形态,新的产品形态不断涌现;


在贯彻落实《条例》的时候,一定要从善意的维度共同来培育这株小苗。大家要共同来关心,共同来追寻,共同来改进,让整个《条例》、让整个无人机产业,让整个低空经济能够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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